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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海歸的去國稅和棄國稅問題 從李慶安案看

最近有兩則新聞引起很大的注意。一是台灣立法委員李慶安的美國國籍案,另一個是金融海嘯後,中國留美學生紛紛「海歸」返鄉就業。兩個新聞好像互不相干,但從美國稅的觀點來看,李慶安是海歸台灣的留學生,她今天面對的美國稅問題,可能就是其他海歸會遇到的問題。

從中國或台灣的立場來看,留學生回國是「海歸」,從美國的立場來看,有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者離開美國叫Expatriate,包括短期或長 期離境的「去國」和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棄國」。美國稅法有expatriate taxes。「去國」由稅法911條管轄,「棄國」則由稅法Sec.877 和 877A管轄。

李慶安因美國國籍案子而辭職,同時被法院限制出境。反對黨立委還表示要向美國國稅局告李慶安逃稅。馬英九的綠卡和美國稅問題在總統選舉中也曾為大炒題材。

李慶安和馬英九人不在美國,錢也不在美國賺,他們真的有欠美國稅嗎?放棄美國公民權和綠卡,能逃掉美國稅嗎?

人在海外 綠卡持有人和美國公民的報稅

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先從美國稅制談起。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美國居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 都是所得稅的課稅範圍,「世界財產」(worldwide estate)也都是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而且,美國是世界唯一對居住海外的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海外收入課稅的國家。

從美國稅法的立場來看,公民和永久居民的所得稅負,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要把「世界收入」向美國申報。但還是有些不同:例如,美國經濟 不景氣,很多中國留學生「海歸」。他們是中國公民,擁有綠卡,但回中國工作。因為中國是美國的所得稅合約國,只要他們一年在中國停留超過半年,就可以選擇 以非居民身分報稅,中國的收入就不必在美國繳稅。美國公民就不能做這種選擇,他們的中國收入還是要在美國報稅。

台灣、香港、和澳門都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所以台灣公民和這兩地的居民如果擁有綠卡,就要以美國居民身分報稅。如果合於規定,有機會選 擇海外勞力(動)所得免稅(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免稅額隨物價指數調整,2009年是9萬1400元。

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遺產和贈與稅也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要把「世界財產」的贈與或遺產向美國申報。但是,擁有綠卡者如果從來沒在美國定居過,或已正式遷離,不在美國定居,則也可用非居民身分報遺產和贈與稅,不必把海外贈與和遺產向美國政府報稅繳稅。

公民也沒有這種選擇。不過,用公民和居民的身分報遺產和贈與稅,則可享受350萬美元(2009年)的免稅額,比非居民的6萬美元免稅額高出非常多。選擇與否,需看個人財產金額和分布地等事先做稅務規劃。

放棄綠卡和公民 去國棄國皆要報稅

李慶安和馬英九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後還要不要在美國報稅繳稅,要看他們是在那一年失去綠卡或公民權。美國對失去綠卡或公民權的人的課稅辦法修改了很多次,而且越改越嚴。

在1995年2月5日以前:只有放棄公民權的人要繳「棄國稅」,放棄綠卡的人不必繳「棄國稅」。

從1995年2月6日到2004年6月2日之間:擁有綠卡8年者就被當「長期」永久居民,如果放棄綠卡,也要和放棄公民權者一樣,受制棄國 稅條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美國稅負超過10萬元或資產超過60萬元,且棄國是為了逃稅,才需要受制於「棄國稅」,在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後10年內還要報 稅或繳稅。

從2004年6月3日到2008年6月17日之間: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不管有沒有逃稅的意願,只要美國稅負超過12萬4000元或資產 超過200萬元的人,需把國務院和移民局發的放棄國籍或綠卡的證明書附於國稅局的8854表,寄交到美國國稅局,稅法上的棄國才成立。所以即使向美國領事 館(在台協會)或國務院書面申請放棄公民權或綠卡,如果未申報8854表,不算棄國,還是要用居民身分,全世界收入都要在美國報稅。在10年查看期間,一 年還不准回美超過30天,否則棄國無效,「世界收入」還要向美國報稅繳稅。

2008年6月18日:新稅法規定,不管有意無意,只要失去綠卡或公民權,或選擇所得稅條約優惠而以非居民身分報稅,棄國即成立。

除了少數例外,所有棄國者的財產都當作在棄國前一天出售(mark-to-market),減去成為居民當天的市價,計算資本利得(增 值),扣除60萬美元後計算收入。所有退休金、529基金等免稅緩稅的戶頭等都要當做全數領出,計算收入。如果李慶安和馬英九是在最近的這次風暴後才去申 請放棄公民權或綠卡,那麼他們的財產全部要當做在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前一天賣掉,把增值拿來繳稅。

美國綠卡夢 相見時難別亦難

我常說和綠卡是「相見時難別亦難」,新移民多半有一段申請綠卡的辛酸往事,能體會和綠卡「相見時難」的心情。

有了綠卡,拿到公民權基本上還比較順利。拿綠卡以前的財產增值,拿到綠卡後處理時要繳稅,有了綠卡和公民權,也要年年把全世界的收入在美國報稅繳稅。

要放棄綠卡和公民權,還要經歷「別亦難」的情境。2008年6月以前放棄綠卡和公民權的人,像離婚的人給「離婚贍養費」(alimony) 一樣,棄國後10年內的多數收入和資產處理利得、遺產和贈與要向美國政府繳「棄國稅」。在往後10年查看期間,一年不准回美超過30天,否則棄國無效, 「世界收入」也要向美國報稅繳稅。

美國還不滿意,不願夜長夢多,再修改稅法,一次結清。2008年6月起棄國的人,像離婚一樣要給「離婚協議金」(divorce settlement),棄國時要把當美國人期間的財產增值一次給稅才走得了人,正是「相見時難別亦難」。

(作者為美國和台灣執照會計師) 文:何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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