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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員工外出工作出事 雇主有責

洛杉磯部分保險業者與執業律師5日舉辦「勞工法及勞工保險」講座,探討經濟危機情況下雇主雇員在勞工法規方面的權益以及保險。

華興保險業者張國興表示,經濟不景氣,華裔公司涉及雇主、員工的解約、調薪、休假現象增加,糾紛也增加,因此雇主、雇員應知法守法,保護各自權益,避免經濟損失。

鄧 洪律師表示,42%的盜竊案件屬於「監守自盜」,因此好的員工是公司的財富,做好員工背景調查非常重要。但做員工犯罪背景調查應該注意,調查的內容應該與 工作有關,並須員工的簽名同意。加州勞工法432.7款規定,如果案件未被起訴,或者透過延後審判方式結案而沒有被定罪紀錄,雇主不應查問;如果正在審 理,雇主可詢問。

鄧洪還表示,雇主在面談員工時,不應詢問相關健康及病歷,在決定聘用前,可一視同仁因工作需要要求所有員工通過檢查。此外,聯邦法規禁止對員工測謊,但保全、藥物等相關行業例外。

楊 傅晶晶律師表示,有些勞工法規定業主和員工可能都不瞭解,,比如員工駕車外出工作,若開車使用手機辦理公務出現車禍等意外,雇主也要承擔責任;公司雇用臨 時人員,如果連續時間不超過90天,雇主應每天或每週支付一次薪水;雇主不可以從雇員的薪水中扣除辦理移民身分的費用。

華興保險張邦玲表示,根據勞工法,除州政府各單位之外,凡雇有員工的雇主必須為員工購買勞工保險,保障員工因工作而導致職業傷害或疾病。

勞工受傷保險,醫療費用的賠償沒有上限;死亡賠償,家屬可獲得合理的喪葬費用及法定賠償金額,依家屬的多寡而定;員工在不能工作期間,將獲得原收入的三分之二補償,但不能低於政府所規定的最低額或高於所規定的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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