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4日 星期六

報稅專題之八與房地產有關新稅法 應掌握

針對擁有房地產的納稅人,2008年的新稅法及本月13日國會定案的刺激經濟法案,都有多種報稅優惠,納稅人在報稅前應充分掌握。

最 近許多購屋者因無力支付房貸,面臨住宅遭法拍的情況。會計師張德芝表示,依2008年的新稅法,住宅法拍之後的總價,減去原購屋者欠銀行的負債,申報聯邦 稅時,債務差額在200萬元內免課所得稅,加州稅法則規定80萬元內的債務差額免課所得稅。不過,法拍屋的第二次貸款或淨值貸款,不能計算在這200萬元 內,除非是用來擴建自住屋。

如果納稅人在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第一次購屋,根據2008年新稅法,可獲買價10% 或最高7500元的首次購屋優惠(First-Time Home Buyer Credit),納稅人須在15年內償還給聯邦政府。而國會通過最新刺激法案,已將7500元優惠提高到8000元,且不必償還,不過,限於2009年1 月1日至8月31 日期間的首次購屋,此法案待總統歐巴馬簽署後即生效。

張德芝說,所謂首次購屋,是指購屋之前的3年未擁有自用住宅,度假屋或出租住宅不算在內。

未 採逐項報稅者,但有支付產業稅(Property Tax)的納稅人,張德芝指出,可在標準扣除額部分,再額外扣除產業稅扣除額(Increased Standard Deduction for Property Taxes),單身報稅者為500元,夫妻合併報稅為1000元。

此外,會計師施啟祥表示,2007年起買屋所付的PMI 保險,可當作利息費用,可扣除到2010年為止,收入在10萬以內,估計平均減稅額為每人350元。

過 去稅法規定,自用住宅5年內自住滿2年後售屋,夫妻享有50萬免稅額,若夫妻一方去世,未亡人未能於配偶死亡當年售屋,凡超過1年之後再售屋,就只能享有 25萬元免稅額。施啟祥說,2008新稅法規定,未亡人只要在配偶死亡後2年內售屋,均可享有50萬免稅額。有關自有住宅在出售前,有出租或是其他商業用 途,施啟祥提醒,從2009年起,售屋時的盈餘免稅額,須按自住時間的長短,依百分比計算免稅額,不能再全數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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